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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這是真的嗎?



  制度和條例的確是這樣定的,但是操作起來時可能會有一些小的出入。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第四章 地震預報的發佈

  第十四條 國傢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

  全國性地震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地震預報為準。

  第十五條 已經發佈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佈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發佈預報的時域、地域內有效。預報期內未發生地震的,原發佈機關應當做出撤銷或者延期的決定,向社會公佈,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七條 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時,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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